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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家矿山安监局:煤矿坐蓐不行明知糊口巨大安乐破坏“带病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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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月4日电 我国矿山安危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2月4日指出,当前,一些地区和煤矿安危保供的任务、压力比较大,但是保供是在安危条件下的保供,安危必须放在第一位。不能明知存在重大安危风险带病保供,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一旦出了生产安危事故,保供不是逃避事故责任的理由。

国新办2月4日举行国务院国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煤矿安危生产条例》有关情况。会上有记者问:《条例》在解决基层“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上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周德昶介绍,做好煤矿安危生产工作,关键要压实基层的监管责任。当前,有个别地方行政部门对没有安危保障能力的煤矿,违规下达煤炭保供计划。有些基层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的非法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条例》强调,煤矿安危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危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了属地管理责任。

一是防止漏管失控,明确监管主体。《条例》规定省级国人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明确每个煤矿企业的安危监管主体,确保“矿矿有监管”。同时,为了防止各部门间推诿扯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国人行政部门要加重对煤矿安危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二是坚持安危第一,强调安危保供。当前,一些地区和煤矿安危保供的任务、压力比较大,但是保供是在安危条件下的保供,安危必须放在第一位。不能笼统地讲“千方百计增产保供”、“为了增产保供千方百计”,不能明知存在重大安危风险带病保供,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一旦出了生产安危事故,保供不是逃避事故责任的理由。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不具备安危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Carry Out)生产,一旦发生事故对负有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查处打击非法煤矿。非法煤矿是安危生产的“毒瘤”、“定时炸弹”、“地雷”,一个地方有没有非法煤矿,特别是有没有非法小煤矿,谁最清楚?基层县里、特别是乡镇的同志最清楚。对此,《条例》规定了基层行政部门发现、制止、查处、打击非法煤矿的责任。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者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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