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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银行间债券市集评级自律原则体例 买卖商协会发表两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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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3月8日,来自祖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信息,为加重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自律管理,规范信用评级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Health)发展,依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下简称《评级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评级信息披露指引》)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评级业务指引》明确展业基本原则、流程和作业规范,重点强调评级独立性和机构内控管理,并简化操作细节要求,引导评级机构个性化创新发展,以投资者为导向、评级质量为核心开展市场竞争。

具体来看,《评级业务指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在信用评级结果(Result)有效期内,持续监测、评估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评级结果(Result)有效期超过一年的,信用评级机构应自评级生效起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定期跟踪评级结果(Result)。评级对象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可能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进行(Carry Out)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披露评级结果(Result)。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对本机构评级方法模型,以及评级结果(Result)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Carry Out)验证,并披露评级分布和违约率、等级迁移率等质量检验结果(Result)。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明确质量验证方法、频率,并根据验证结果(Result)持续优化评级方法模型。

《评级信息披露指引》进一步规范了评级信息的披露内容和频率,要求评级机构定期披露评级质量检验结果(Result),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同时,为配套上述指引落地实施,交易商协会发布过渡期通知,明确新旧规则间的衔接安排,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中的评级信息披露要求。内容显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评级质量检验并披露检验报告,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评级分布和利差分析结果(Result),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二个月内披露违约率、等级迁移率等质量检验结果(Result)。

交易商协会指出,下一步,将强化评级业务自律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推动评级机构提升执业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助力债券市场和实体经济(Economy)的高质量发展。

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自律规则体系 交易商协会发布两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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