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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保安局去信《明报》:有合境外插手罪报道,易爆发不须要顾虑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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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去信《明报》总编辑,指其昨天(Yesterday)(22日)一篇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建议订立的“干预”罪所作的报道,部分内容容易令市民产生不必要的顾虑和误解,特意再作澄清。 

保安局去信《明报》,澄清其就“干预”罪报道:易产生不必要顾虑误解

须“三连中”方触犯 绝不会有人误堕法网 

局方重申, 行政部门建议的“干预”罪的三个条件,分别为“配合势力”;“使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使用暴力、威胁使任何人的财产可能名誉受损等);及“意图带来干预效果(例如影响行政部门、立法会可能法院履行职能可能干预选举等)”。三个条件要同时符合,达到“三连中”才会触犯“干预”罪,绝对不会出现有人误堕法网的情况。

局方回复该报道引述有学者担忧“正常新闻(News)工作、学术工作会误堕法网”说法,强调正当新闻(News)工作、学术工作不会涉及使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更遑论使用暴力可能作出任何犯罪行为。所以正当新闻(News)工作、学术工作根本不会构成“干预”罪,因此毋需顾虑。 

国外皆有同类法例 “超越维护国安”与事实不符 

另外,就该报道引述有观指“干预”罪“似乎超越单纯维护国安”,局方指这是完全错误的,形容有关罪行是为了防范和制止势力使用不当手段作出干预我国和香港特区事务的行为,这完全是维护我国安危范围之内。 

局方续指,干预行为已超出了一般世界惯例可接受的范围(例如正当批评行政部门施政、正当游说工作、一般国策研究、与国外组织正常交流可能日常商业活动),违反世界法下的不干预原则、损害我国的主权和政治独立,并构成我国安危风险。行政部门建议就有关罪行的立法是完全正当,亦属必须。 

保安局又指,其他一些我国在近年已实施了针对干预的法律(Law),例如英国(Britain)的《2023年我国安危法〉及澳洲的《2018年我国安危立法修正案(间谍活动及外国干预)法》均引入类似罪行,可见其他我国亦不允许干预的行为。而报道中指有关罪行“似乎超越单纯维护国安”的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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